第八章錄取規則_廣州城市職業學院2017年高職自主招生章程
第八章錄取規則
第二十三條執行教育部規定的“院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的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二十四條錄取辦法:按不低于入學測試總分的50%劃定各專業最低錄取分數線,在分數線上按考生所報考專業總分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錄滿計劃為止。考生總分相同時,按職業適應性測試成績或職業技能考核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其中職業適應性測試成績低于60分或職業技能考核成績低于90分者、體檢不合格者不能被錄取 。
普通高中畢業生:入學測試總分=文化素質考試+職業適應性測試。
中職學校畢業生:入學測試總分=文化基礎考試(含綜合文化筆試+專業理論筆試)+職業技能考核。
擬錄取名單報學院高職院校自主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初審后,在學院自主招生網站上公示,公示期三天,公示無異議后擬錄取名單報廣東省招生辦公室審核備案。學院根據廣東省招生辦公室審核備案結果,辦理正式錄取手續,寄發《錄取通知書》。
第二十五條學校錄取程序透明、公開,錄取工作在學校紀檢部門監督下進行。
第二十六條報考我校自主招生并被錄取的考生,可同時參加高考,參加本科院校錄取,但不能參加高職高專層次的錄取,也不得參加以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成績為錄取依據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填報本科院校志愿并被本科院校錄取的考生,取消我校自主招生錄取資格,不得轉回我校,也不得參加其他高職高專層次的錄取。報考我校自主招生未被錄取的考生,可以參加以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成績為錄取依據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
第二十七條通過“自主招生”正式錄取的考生,入學后不得轉學或轉專業。請考生在填報志愿時,認真思考,慎重選報。
通過高職院校自主招生錄取的新生入學后,在學費、住宿費、日常教學管理和畢業文憑等各方面與參加普通高考錄取的全日制學生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