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錄取與入學_宿遷學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五章 錄取與入學
第十九條 學校根據經各省(自治區(qū))招生主管部門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發(fā)放錄取通知書。
第二十條 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報到規(guī)定的有關證件、材料,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xù),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拒事由以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一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按照教育部有關文件規(guī)定進行新生資格審查和身心健康情況復查,不符合要求者,由學校根據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學校根據經各省(自治區(qū))招生主管部門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發(fā)放錄取通知書。
第二十條 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報到規(guī)定的有關證件、材料,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xù),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拒事由以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一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按照教育部有關文件規(guī)定進行新生資格審查和身心健康情況復查,不符合要求者,由學校根據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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