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附則_西安航空學院2017年綜合評價招生章程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綜合評價招生錄取的新生,其招生性質、在校培養、畢業文憑等,與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新生完全相同。
第二十七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入學資格復查,資格審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經我校招生委員會制定,省教育廳審核通過,學校官方招生信息網公布。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國家教育部及陜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關政策規定為準,西安航空學院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綜合評價招生錄取的新生,其招生性質、在校培養、畢業文憑等,與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新生完全相同。
第二十七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入學資格復查,資格審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經我校招生委員會制定,省教育廳審核通過,學校官方招生信息網公布。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國家教育部及陜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關政策規定為準,西安航空學院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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