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監督管理(中山大學2017年高水平藝術團招生簡章)
第六條 監督管理
一、我校成立高水平藝術團招生工作小組,具體負責高水平藝術團招生工作。
二、根據教育部和各省的有關規定,若所在省(區、市)組織藝術特長生統一測試,則考生必須參加并取得相應等級方可享受中山大學的優惠政策。
三、若發現考生有弄虛作假等違紀、作弊等行為,一經認定,將依照國家、學校相關規定,根據查實時間取消其考試成績、錄取資格、入學資格及學籍等。
四、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和要求,我校將對所有錄取的考生在入學后進行身體健康復檢。凡不符合錄取要求或弄虛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學資格或學籍。
五、考生入校后自動成為學生藝術團團員,按規定和學校簽訂協議書并參加藝術團的日常訓練、有關演出和比賽。若違反協議,將按相關規定處理。
六、我校按照教育部文件的相關規定開展高水平藝術團的招收工作,若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的政策有所調整,則按新的政策執行。
七、中山大學監察處對招生工作加強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