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資格復查與證書頒發_山東警察學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七章 資格復查與證書頒發
第三十一條 新生入校后,學院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學籍;復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三十二條 學生入校后,著人民警察制式服裝,佩戴學員標志,實行警務化管理。
第三十三條 學院對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學專業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學歷證書,頒發證書的學校名稱:山東警察學院;對符合學院學位授予有關規定的學生,頒發相應的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十四條 根據《關于加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招錄工作的意見》《關于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文件規定,山東警察學院學生在畢業時達到畢業條件且符合人民警察報考資格條件的,均可參加公安機關面向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招警統一考試,擇優錄用到公安機關;也可以參加其它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考錄,或者自主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