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外國語大學本科招生章程(附 則)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學校校長辦公會通過。
第三十一條 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本科招生辦公室。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自批準之日起生效執行。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學校校長辦公會通過。
第三十一條 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本科招生辦公室。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自批準之日起生效執行。
溫馨提示:本欄目旨在傳遞更多信息,內容僅供初步參考,倘若涉及您的重大決策,建議查看官方網站或其它權威渠道。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