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科技大學本科學生轉專業管理辦法
一、總則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以人為本、因材施教的教育教學理念,營造有利于學生成才的學習環境,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依據《青島科技大學關于實施學分制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指導思想:公開考核、雙向選擇、擇優錄取。
第二條 基本原則:公開、公平、公正。
第三條 計劃比例:各學院根據本院各專業的實際容納量和已錄取學生的數量,確定最大接收數量,并在每次轉專業通知中予以公布;各學院接收的學生數量控制在該專業年級學生總數的10%以內。
二、申請條件
第四條 全日制普通本科一、二年級在校生注冊后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轉專業:
1、學業成績良好,所學課程考試全部合格,無補考、重修記錄,平均學分績點在2.5及以上者;
2、確有某種專長,轉專業能更好的發揮其專長,例如:已經公開發表擬轉入專業方向的論文、著作、作品,或在省級及以上擬轉入專業方向學科競賽中獲獎,且所學課程考試全部合格;
3、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青島科技大學其它專業學習者;
4、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無法在原專業繼續學習者;
5、因專業調整或停辦,休學期滿的復學學生、保留一年入學資格的新生,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第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請轉專業:
1、新生入學未滿一學年的;
2、高水平運動員、藝術體育類或按藝術體育類招生的轉到其它類別的;
3、休學、保留學籍的;
4、“3+2”、“3+4”貫通分段培養的;
5、合作辦學專業(含中外合作和校企合作專業)的;
6、由低批次錄取本科轉為高批次本科的;
7、其它不符合轉專業申請的。
第六條 錄取到高密校區相關專業的學生,在高密校區開設專業之間轉專業。
第七條 除符合轉專業申請條件1者,其它申請者申請轉入專業和轉出專業原則上不得屬于同一專業類。
三、申請程序
第八條 每年4月份,學院向教務處提供可接收的專業、年級、計劃人數和接收要求,教務處負責向全校公布相關信息。
第九條 學生在規定時間提出申請,經轉出學院審核合格公示,由轉出學院出具證明,到轉入學院報名。
符合轉專業條件第1條者,須提供該專業成績表和平均學分績點證明;
符合轉專業條件第2條者,須提供特長證明;
符合轉專業條件第3、4條者,須提供相應學習、醫療等原因證明;
所申報專業如有特殊要求須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 申請轉專業學生,未能修夠轉入專業本年級培養方案規定的必修課學分總數60%者,應申請轉低一年級學習。
第十一條 轉入學院根據專業要求審核報名學生的資格,審核結果公示,報送教務處。
第十二條 因專業調整等原因轉專業由教務處協調學院安排。
四、考核錄取
第十三條 考核、錄取由轉入學院負責。
第十四條 申請學生均需參加轉入學院組織的相關科目筆試、面試。轉入學院根據轉入計劃、考核要求,按考核成績排名擇優錄取,并將結果報送教務處。
第十五條 教務處負責轉專業學生錄取名單的審核,審核結果報主管校長批準,在全校范圍內公示。
五、學籍管理和教學安排
第十六條 申請轉專業學習的學生,獲準之前依舊安排在原專業班級學習。獲準轉專業的學生須持轉專業通知書在一周內到轉入學院報到,逾期不報到者視為自動放棄。學生報到后,其學籍、檔案和管理由轉入學院負責。
第十七條 已錄取轉專業學生,達到學業預警者,應編入低一年級學習。
第十八條 獲準轉專業的學生在原專業修讀的課程,與轉入專業教學計劃中內容及難度相同或相近的,學分經轉入學院核定并報教務處備案后,予以認可;已修讀的其它課程,可計入彈性學分。對轉入學生未修的專業基礎課等必修課程,學生必須修讀合格。
第十九條 學生轉專業后按轉入專業標準繳納學費。
第二十條 學生轉專業一經批準,不再允許更改。
第二十一條 本文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青科大字[2012]157號文件《青島科技大學優秀本科生轉專業暫行辦法(試行)》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文件自2015級開始實施,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