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醫科大學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轉專業管理規定(2017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轉專業工作,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 41 號)和云南省教育廳和學校學 籍管理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
第三條 學校轉專業工作在尊重學生個性化發展的基礎上應 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二章 轉專業類型
第四條 學校轉專業分為一般類型轉專業和特殊類型轉專業。
第五條 一般類型轉專業是指本科一、二年級學生基于對某專業具有強烈的興趣或個人原因不愿在原專業就讀提出的轉專業。
第六條 特殊類型轉專業是指在校學生因身體原因,或就讀專業變化等客觀原因造成的不適合或不能在原專業就讀提出的轉專業。
第三章 一般類型轉專業
第七條 學校實行按招生批次在大類范圍內有條件申請轉專業的管理辦法。
第八條 學校將現有專業分為第一批次錄取類專業以及提前、第二批次錄取類專業兩大類。
第九條 本科一年級學生完成就讀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第一學期的課程學習任務,必修課學習成績平均績點排名在同年級本專業前10%的學生,按學校有關規定按時注冊繳納學費,且入學以來無違紀違規、處分記錄的學生,可在第一學年下學期自愿申請在大類范圍內轉專業。
第十條 本科二年級學生確因個人原因不愿在原專業就讀, 按學校有關規定按時注冊繳納學費,且入學以來無違紀違規、處分記錄和課程欠修學分不超過30學分的學生,可在第二學年下學期自愿申請在大類范圍內轉入其它非醫學學位授予專業的下一年級就讀。
第十一條 本科一、二年級退役、休學創業后復學學生,在符合第十、十一條規定的情況下,可優先轉專業。
第四章 特殊類型轉專業
第十二條 社會對人才需求發生變化,或學校專業發生合并、撤銷等,在學生自愿的情況下可以適當調整專業。
第十三條 學生入學后因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隱瞞既 往病史入學者),經校醫院證明確屬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 在學校其他專業學習者可在大類范圍類申請轉專業,或由第一批次錄取類專業申請轉入提前、第二批次錄取類專業。
第五章 轉專業限制條件
第十四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能申請轉專業:
1.提前或第二批次錄取類專業轉入第一批次錄取類專業者;
2.招生時已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者;
3.在校期間已有過一次轉專業記錄者;
4.其它經學校審核認為不適合轉專業者。
第六章 一般類型轉專業管理
第十五條 各專業申請轉出或轉入的學生人數嚴格控制在當年該專業學生人數的10%以內(包括二年級降級轉專業者)。
第十六條 若本科一年級轉入專業的申請人數超過該年級專業人數的10%,則由學院制定錄取方案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轉專業的申請辦理程序如下: 1.第一學年下學期初開始啟動轉專業工作。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向所在學院提交轉專業申請表和符合轉專業的相關證明材 料。經所在學院審查同意并簽署意見后,由學院集中交到擬轉入專業所在學院。
2.擬轉入專業所在學院對申請轉入的學生進行審核,必要時可組織考核或面試,簽署意見后統一報教務處。
3.由教務處匯總審核并公示后,由主管校領導審查后提交校長辦公會通過。
4.轉專業錄取結束后按照學籍管理有關要求報上級主管部門辦理學籍異動。
5.二年級學生轉專業工作原則上在一年級學生轉專業工作完成后進行,專業錄取一年級轉專業學生已達當年該專業學生人數的10%,則不再接受二年級學生轉專業申請。
6.批準轉專業的學生,從下一學年上學期開學時到轉入專業所在學院報到注冊;不同意轉專業的,仍在原專業繼續學習。
第七章 特殊類型轉專業管理
第十八條 因身體或其它原因申請特殊類型轉專業的學生,由本人提出申請,出具學校指定醫院開具的證明材料或學校要求 的其它證明材料,學院提出處理意見,經教務處審核后報校長辦 公會批準后給予轉專業。
第八章 轉專業學生的課程及成績管理
第十九條 學生轉入新的專業后,須按照轉入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進行課程學分認定,未修的必修課程須補修。課程補修計劃由學生本人在學業導師的指導下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結合學校的課程教學安排情況確定。
第二十條 轉專業前已修讀合格的必修課程,與轉入專業要求學習的必修課程,在學時、學分及教學內容基本相同的情況下, 可進行課程學分互認,不必補修;與轉入專業要求不同的課程可申請沖抵相同或相近選修課學分。
第九章 轉專業學生學費管理
第二十一條 轉專業的學生從轉入學期起按所轉入專業的學費標準繳納學費。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文件正式頒布之日開始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轉專業分類表
類別 | 專業名稱 | 學位授予類別 |
第一批次錄取專業 | 臨床醫學 | 醫學 |
麻醉學 | 醫學 | |
醫學影像學 | 醫學 | |
口腔醫學 | 醫學 | |
兒科學 | 醫學 | |
預防醫學 | 醫學 | |
臨床藥學 | 理學 | |
醫學檢驗技術 | 理學 | |
醫學影像技術 | 理學 | |
康復治療學 | 理學 | |
提前或第二批次錄取專業 | 法醫學 | 醫學 |
聽力與言語康復 | 理學 | |
藥學 | 理學 | |
藥物制劑學 | 理學 | |
醫學實驗技術 | 理學 | |
衛生檢驗與檢疫 | 理學 | |
食品衛生與營養學 | 理學 | |
護理學 | 理學 | |
眼視光學 | 理學 | |
應用心理學 | 理學 | |
市場營銷 | 管理學 | |
勞動與社會保障 | 管理學 | |
法學 | 法學 | |
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 | 管理學 | |
公共事業管理 | 管理學 | |
社會工作 | 法學 |
注:學校專業設置及招生批次變化,以當年調整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