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技術師范學院普通本科生轉專業實施辦法(試行)
廣東技術師范學院
普通本科生轉專業實施辦法(試行)
為充分調動和發揮普通本科生的學習積極性,營造有利于人才成長的學習環境,更好地滿足學生個性發展需要,規范學生轉專業的管理工作,現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和廣東技術師范學院學籍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普通本科生轉專業實施辦法。
第一章 轉專業的條件
第一條 學生入學后,一般應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若學生轉專業更有利于發揮其個人專長,并符合有關轉專業條件,可申請轉專業。
第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一般不予考慮轉專業:
(一) 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二) 由專科升入本科,或由外校轉學進入廣東技術師范學院就讀者;
(三) 已轉專業一次者;
(四) 在校期間有違紀等行為受到行政或黨團組織警告及以上處分者;
(五) 已修課程平均學分績點低于2.5者;
(六) 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或聯合培養,未征得定向、委培或聯培單位同意者;
(七) 應作為退學處理或被開除學籍者;
(八) 三、四年級的學生;
(九)藝術類與非藝術類專業之間互轉者;
(十)不符合當年招生專業對文、理科生源限制規定的;
(十一)無正當理由者。
第三條 各二級學院可根據上述要求及本院實際情況,自行制定本學院學生申請轉專業具體條件,并報教務處備案。
第四條 下列情況的轉專業不受上述第二條第(一)、(五)項有關條件限制:
(一)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專業學習者;
(二) 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第二章 轉專業的程序
第五條 學生轉專業,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學生所在二級學院資格審核后同意轉出,擬轉入二級學院綜合考核后同意轉入,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審核通過,經學校發文批準。
第六條 轉專業工作安排在每年的4月份開始,學校每學年統一辦理一次,每位學生只能選擇報轉一個專業。
第七條 受理程序:
(一)4月上旬,各二級學院按專業上報接收轉專業學生人數計劃,填寫學校教務部門制定的“二級學院接收轉專業學生計劃表”,同時根據各學院實際情況,確定對申請轉入學生的轉入條件、考核方式和程序等,連同計劃表報送學校教務部門。
(二)4月上旬,學校教務部門對各二級學院接收轉專業的計劃進行審理匯總,報送主管校領導審批后,向全校學生公布各專業的接收轉專業計劃名額和受理程序。
各二級學院應安排時間,由具體負責教師或工作人員為學生提供相關咨詢。
(三)4月中旬,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填寫“廣東技術師范學院本科生轉專業申請表”,并在規定時間內交回所在學院,逾期不予受理。
(四)4月下旬,各二級學院對申請轉專業學生的材料進行審核,將其中符合有關條件并同意轉出的學生的申請材料報學校教務處辦理備案手續,再由教務處轉發給學生申請轉入專業所在的二級學院進行資格審查。各二級學院經審核并同意辦理轉出專業的學生名單,須在本二級學院內進行公示。
(五)5月底前,各二級學院按照公布的考核方式和程序,對符合轉入條件的申請學生進行全面考核,并將接收轉專業學生名單和審核結果填入學校教務部門制定的“轉專業學生資格審核匯總表”,報送學校教務部門。
(六)6月下旬,學校教務部門對各二級學院報送的接收轉專業學生材料進行初審、匯總,在提交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審核通過后,以公示方式公布轉專業學生名單,并發布轉專業手續辦理指引。
(七)新學年第一學期報到注冊時,由學生到新學院統一辦理轉入學籍、學生證、注冊等事宜。
第三章 轉專業的組織管理
第八條 轉專業(轉入或轉出)的學生人數應控制在當年招生專業總人數的10%以內。各專業具體轉專業(轉入或轉出)的學生人數由各二級學院提出,報教務處審核匯總后送主管校領導審定。
第九條 跨校區轉專業由教務處根據相關校區宿位容量情況審核后報主管校領導審批。
第十條 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必須參加原專業當學期的期末考試。無故曠考按學籍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轉專業的學生必須按轉入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和總學分,畢業資格和學士學位授予應嚴格按照轉入專業的要求審核。其在原專業已修讀且考核合格的課程,若課程名稱、學時、學分要求與轉入專業課程基本相同的,經二級學院及教務處確認,可予免修;其余課程可由二級學院部分認定為選修課學分。對尚未修讀,但轉入專業班已開設過的課程,應予補修。
第十二條 課程銜接有困難,應補修課程學分數達到轉入專業已修課程總學分數二分之一以上的學生,原則上應編入轉入專業的下一年級就讀。
第十三條 被批準轉專業的學生從轉入的學年起按轉入專業學費標準繳納學費。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學校教務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從2015年9月1日開始執行。凡與本辦法內容不相符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