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師范學院本科學生轉專業實施辦法(湖師院發〔2008〕37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要求,促進學生個性發展,建立競爭與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增強學生的社會適應性,根據《湖州師范學院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中有關轉專業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轉專業條件
第二條 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必須政治思想表現優良,遵紀守法,未受過警告及以上處分,同時符合下述條件之一:
1.確有專長,轉專業后更能發揮其專長者:在相關競賽中獲得國家級三等獎或省級二等獎及以上獎勵、在全國性報刊上發表與轉入專業相關的文章或作品、成果或發明獲得國家或省級獎勵,或地市級二等獎及以上獎勵;
2.學習成績良好,累積平均學分績點列全班前50%者;
3.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醫院檢查證明,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尚適宜在其他專業繼續學習者;
4.確有某種特殊困難,學習成績不理想,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者,可降級轉專業。
第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轉專業:
1.身體條件不符合申請轉入專業的體檢標準者;
2.招生時為定向招生者;
3.低批次錄取申請轉入高批次者。
第三章 轉專業時間與程序
第四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可申請轉專業的時間為第二學期和第四學期。第二學期可申請跨學院轉專業,也可申請院內轉專業;第四學期只限于學院內轉專業。每個學生只能轉一次專業。
第五條 對符合第二條不同條款的轉專業申請,考核(審核)方式如下:
1.符合第二條第1款的學生,由學生提供專長證明材料(獲獎證書、學術發明成果等),擬轉入學院根據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并進行面試。
2.符合第二條第2款的學生,由教務處審核原專業的學習成績,并由擬轉入學院進行書面考核(或面試)。
3.符合第二條第3、4款的學生,由學生提供有關材料(指定醫院檢查證明或成績證明),擬轉入學院根據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并進行面試。
4.同一學科門類采用平臺加模塊管理模式的學生轉專業,考核方式由相關學院自行決定,報教務處備案。
第六條 程序安排
1.每學年第二學期的第10周,各學院根據本單位教學資源情況,向教務處提供本學院各專業可接納的轉專業學生計劃數,同時提出考核科目(考核科目一般為1-3門)和考核辦法。各學院接受轉專業學生計劃數原則上在專業年級學生數的10%比例內確定。
2.每學年第二學期的第11、12周,教務處對各學院轉入計劃名額進行審核匯總,經分管校長批準后,向學生公布各專業計劃接受轉入名額及考試科目。
3.符合轉專業條件的學生根據本人實際情況,在學校公布有關信息后的1周內,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轉專業申請,經學院審核同意后,填寫《湖州師范學院學生轉專業申請表》,并由學院匯總后報教務處。
4.教務處在每學年第二學期的第14周對申請轉專業的學生進行轉專業審核并組織考核(包括筆試和面試)。
5.各擬轉入學院根據審核或考核結果進行擇優選拔,并將擬同意轉入學生名單報教務處審核,由教務處報分管校長批準。教務處在學期結束前4周內公布批準的轉專業學生名單,同時書面通知轉出學院和轉入學院。
6.相關學院接到學生轉專業通知后,1周內通知學生到教務處辦理轉出、轉入手續。學院教務員做好學生學籍材料的轉出或接受工作。轉入學院做好轉入學生的教學計劃更新和下學期修讀課程的指導工作。
7.學生辦理轉專業手續后,在學期結束前2周內,根據轉入專業的教學計劃到教務處辦理下學期修讀課程的補退選手續。
第四章 轉專業后的學業要求
第七條 學生轉專業后,原專業所修課程取得的學分與轉入專業培養方案和指導性教學計劃要求相同或相近的,經轉入學院和教務處確認后可以沖抵轉入專業相同或相近課程學分;轉入前后基本要求差異較大的課程必須補修;其他已修課程學分可以列入任選課學分。具體實施需填寫《湖州師范學院學生轉專業學分審核表》。
第八條 學生轉專業后按轉入專業培養方案和指導性教學計劃修讀,必須完成其規定的必修課程和最低學分要求方可畢業。
第五章 附 則
第九條 已確定轉專業的學生必須參加本學期原專業的期終考試。若出現違紀等情況,按學籍管理有關規定處理,并取消其轉專業資格。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8級起開始施行。專科學生的轉專業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