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漢大學雙學士學位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培養適應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的復合型人才,增強學生社會適應能力與就業競爭能力,學校在相關專業開展雙學士學位學生培養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在籍學習期間學有余力,輔修另一個跨學科門類的本科專業,并達到授予雙學士學位標準要求,在獲得主修專業學士學位前提下,授予雙學士學位。聯合培養雙學士學位,授予條件按就讀學校標準執行。
第三條 開設雙學士學位專業需具備的條件
校內開設的雙學士學位專業,必須是本校特色、優勢專業,師資力量等教學資源充足,教學與學位管理工作規范;有四屆以上畢業生,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4年以上,畢業生就業情況良好,實行了學分制教學管理。
聯合培養雙學士學位專業,必須在批準的雙學士學位授權單位及專業范圍內,同時與我校簽訂了聯合培養協議及方案。
第四條 開設雙學士學位專業的審批程序
校內擬開設雙學士學位的專業由各學院申報,制定出開展雙學士學位授權的實施方案,包括專業設置、培養方案和學位授予細則,學校組織專家進行嚴格認真的評審,符合條件的報送湖北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批準后開設。
聯合培養雙學士學位專業須將聯合培養協議、聯合培養方案(分校分專業)、聯合培養專業匯總表等材料,報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五條 修讀雙學士學位專業報名條件
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生,學有余力,成績優良,且未受記過及以上處分者,均可報名輔修另一個跨學科門類的本科專業,申請參加雙學士學位專業學習。聯合培養雙學士學位報名條件,根據開課學校規定執行。
第六條 雙學士學位的教學組織與管理
(一)雙學士學位的培養方案由主辦學院制定,報教務處,由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審定后實施。
(二)符合報名條件的學生,填寫修讀雙學士學位申請表,由教務處審批備案。
(三)退出雙學位專業學習的學生,本人申請報教務處審核備案。
(四)修讀雙學士學位實行學分制管理,學費按省物價局核定的學分收費標準繳納。聯合培養雙學士學位的學費按開課學校標準繳納。
第七條 雙學士學位課程管理
(一)修讀雙學士學位學生的課程學習成績由主辦學院負責管理,報教務處審核備案。
(二)學生應嚴格按雙學士學位培養方案修讀課程并完成規定學分。與主修專業課程間的學分認定,參照《江漢大學本科課程學分認定暫行辦法》執行。
(三)雙學士學位課程按照學校教學管理部門的統一安排組織考核,考核方式參照主修專業課程要求執行。聯合培養雙學士學位課程,其考核管理辦法按照開課學校規定執行。
(四)未達到輔修專業或雙學士學位培養方案規定學分的學生,其已修讀合格的課程由學院出具課程學習成績證明,教務處審核蓋章確認。
第八條 雙學士學位資格審定
雙學士學位授予工作每年舉行1次。由開辦雙學位專業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雙學士學位授予條件,對申請本院雙學士學位者進行資格審查,由教務處匯總,初審合格者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合格者授予雙學士學位,由校學位辦備案并報上級主管部門。
如未達到雙學士學位授予條件,但所修課程和獲得的學分已達到輔修專業的要求,可以發給輔修證書。
第九條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雙學士學位授予資格
(一)學生本人申請終止學習者;
(二)主修專業畢業時,未修滿雙學位專業學分者;
(三)在主修專業、雙學士學位專業考試中作弊者;
(四)修讀雙學士學位專業期間,受記過及以上處分者。
第十條 修讀雙學士學位的學生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可獲得雙學士學位
(一)取得主修專業的學位;
(二)修滿雙學士學位專業規定的學分并通過畢業設計(論文)答辯,滿足學校對外語課程要求的各項條件,且雙學士學位專業所修課程平均總學分績點要求與主修專業一致。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江漢大學雙學士學位管理暫行辦法》(江校研〔2008〕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