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大學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雙學士學位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培養適應經濟與社會發展需要的復合性人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及《湖北省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學士學位辦法(試行)》,結合我校實行學分制改革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雙學士學位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省學位委員會批準的有權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科、專業授予。
第三條 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身體健康,獲得第一專業學士學位,修完第二專業(需跨學科門類)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學習成績優良,可向校學位委員會申請雙學士學位。
第四條 授予雙學士學位工作應做到堅持標準,嚴格要求,保證質量,公平合理。
第五條 符合本細則第三條的我校普通教育本科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達到下列學術水平和要求,可授予雙學士學位:
1.所修第二專業與第一專業分屬不同的學科門類;
2.比較系統地掌握第二專業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掌握第二專業必要的基本技能和方法;
3.具有從事第二專業實際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4.修完第二專業人才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完成第二專業畢業論文(完成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考核全部合格,學位課程平均學分績點達到1.7及以上;
5.獲得第一專業學士學位。
第七條 雙學士學位的評定工作于學生所學第一專業畢業前進行,在教務處規定的時間內,由開辦第二專業的學院按雙學士學位的授予標準進行審核,填寫《三峽大學本科畢業生雙學士學位評定審核表》,與不能授予雙學士學位學生名單等材料一起報送教務處。教務處將各學院上報材料匯總審核后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評定。
第八條 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通過后,向雙學士學位獲得者頒發雙學士學位證書。
第九條 本細則從發布之日起執行,并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