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大學進修生和旁聽生管理暫行規定
三峽大教〔2008〕33 號
為加強和完善進修、旁聽人員的管理工作,保證教學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本規定。
一、接收進修生和旁聽生的前提是保證在校本科生、專科生的正常教學且教學資源有富余。
二、進修生或旁聽生一般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相當學歷,品行端正,身體健康。
三、進修生和旁聽生憑學歷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單位介紹信、身份證、身體健康證明等材料到教務處領取有關申請登記表,經接受學院簽署意見并確定修讀課程,教務處審查同意后,到財務處繳納學習費用,方可進修或旁聽。學校不接收社會上個人進修和旁聽。
四、每學期開學前三天至開學后二周內辦理進修或旁聽手續,逾期不再辦理。
五、進修生、旁聽生可持進修(旁聽)聽課證到學校教材供應中心購買教材,按學校圖書館相關規定辦理圖書借閱事宜。
六、進修或旁聽除暑期社會實踐等活動外,均以跟班聽課的形式進行,應參加所在教學班級的正常教學活動(聽課、實驗、課程作業等)及考試(考查)。
七、進修生、旁聽生在修讀期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學院負責。
八、進修生、旁聽生應遵守學校有關規定,切實對自身安全負責。進修生或旁聽生選派單位或其監護人應提交進修生或旁聽生在校學習期間安全保證書。
九、進修生每學年的進修費參照當年同類專業學費標準由財務處統一收取。旁聽生的旁聽課程收費標準以學分數計,收費標準由財務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部門的規定確定。學校一般不安排進修或旁聽生住宿,若其確需住宿的應提出申請并按學校有關規定繳納住宿費。
十、進修生或旁聽生因違反學校規章制度,情節嚴重的,或學習有困難,無法繼續學習的,取消進修或旁聽資格,其進修費或旁聽費不予退還。旁聽生選課確定后不辦理退課手續。如自動放棄旁聽,聽課費不予退還。
十一、進修生進修期滿,接受其進修所在學院對進修生做出鑒定,并將有關材料和學習成績送交教務處,由教務處簽發《進修結業證書》。旁聽生旁聽期滿,接受學院填好《旁聽生學習成績證明》送教務處,教務處蓋章后發給旁聽生本人。未經教務處審批的或未繳納相關費用的概不辦理有關證書及證明。
十二、進修生、旁聽生進修旁聽期滿離校前,必須持教務處開具的《離校通知單》到有關單位辦理離校手續。進修生憑《離校通知單》到教務處領取《三峽大學進修結業證書》或《三峽大學進修課程證明》。
十三、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