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科技大學第二專業學位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我校教育教學質量的提高,全面提高大學生的綜合素質和創業就業能力,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對復合型人才的需求,拓寬學生的知識結構,培養“高層次復合應用型人才”,我校在實施輔修專業的基礎上實行第二專業學位。為規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第二專業是指學生在修讀主修專業(即本專業)的同時,選擇主修專業以外的另一個專業修讀,該專業可以與主修專業同屬于一個學科門類,也可以屬于不同的學科門類。授予本科畢業生第二專業學位是校內對本科生第二專業所獲得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的認定,不等同于第二學士學位。
第三條 第二專業學位由學校單獨頒發校內第二專業學位證書(非國家標準格式)。
第二章 專業及課程設置
第四條 第二專業在學校現有專業基礎上設定,立足滿足社會需要,要具備良好的教學條件,保證教學質量。開設的專業向全校本科生公布,由學生自主選擇。
第五條 課程設置以《遼寧科技大學本科專業培養方案》為基礎,由開設專業所在學院制定,經教務處審核,報學校批準后實行。
第六條 第二專業的課程按相關專業要求,以必修課程為主,以選修課程為輔。
第七條 第二專業實行學分制管理。學生可以根據自身的能力,合理安排主修專業和第二專業課程的學習,在最長修業年限8年內完成全部學業。
第三章 報名對象和條件
第八條 第二專業學位在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二年級及以上年級試行,每個學生只能申請一個第二專業。對于已經畢業的我校本科學生,也可回校申請第二專業學位學習。
第九條 申請修讀第二專業學位的具體條件是:
1、必須能較好完成第一專業的學習,并具備獲得第一專業學士學位的充要條件;
2、在申請前修讀主修專業(即本專業)各個學期均能順利修完應修學分,沒有重修記錄;
3、身體健康、學有余力,能同時完成兩個專業的學習任務;
4、品行端正,遵紀守法,沒有違紀記錄。
第四章 教學組織與學籍管理
第十條 第二專業學位教育是學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學校的正常教學管理體系,教務處負責第二專業學位的管理、協調等工作。開辦專業學院負責所設專業課程的設置和實施以及日常教學管理。學生所在學院負責接受學生報名及報名學生的資格初審工作。
第十一條 教務處負責第二專業學位學生的學籍管理。每學期開學初一個月內,學生持當年繳費收據到教務處辦理注冊手續,領取聽課證。
第十二條 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學校將取消其修讀第二專業學位的資格:
1、主修專業受到警告;
2、在主修或第二專業課程考試時因違紀而受到處分;
3、不能獲得主修專業學士學位;
4、傷病或健康狀況不佳不能繼續學習。
被取消修讀資格的學生已繳學費不再退回,已取得的學分可以記入其主修專業的學習成績表中。
第十三條 學生在學習過程中不交費、不注冊視為自動放棄修讀資格,不允許其繼續聽課和參加考試。
第十四條 學生被開除學籍或做退學處理,其修讀資格同時被取消,所繳納的學費不予退回。
第五章 費用及交費辦法
第十五條 修讀第二專業學位的學生需按修讀的學分向學校繳納學費。
第十六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到校計財處繳納學費,然后憑繳費收據到教務處辦理注冊手續。逾期不交費視為自動放棄修讀資格。
第六章 教學安排及成績管理
第十七條 教學方式分為單獨編班與插班兩種。安排單獨編班的學生,上課時間安排在晚上、雙休日等業余時間,單獨組織期末考試;安排插班的學生,學校根據學生當學期情況,安排到適合的班級聽課,聽課的學生與所在班級學生一同進行期末考試,學校不再單獨組織。
第十八條 主修專業培養計劃與第二專業學位設置的課程中有相近課程,且主修專業課程的學分和教學內容要求相當或高于第二專業學位的相應課程要求的,經第二專業學位所在學院確認后,學生可以于開課前一周提交免修申請,成績按主修專業成績記載,未經審定同意,第二專業學位的課程成績不予確認。
第十九條 第二專業的教學安排與主修專業的教學安排發生沖突,學生應服從主修專業的安排。由主修學院出具書面證明,經開辦專業學院教學院長批準,報教務處備案,允許學生自修課程,但必須參加課程的考核。如考試時間有沖突,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修讀第二專業課程的學生可申請緩考。申請緩考必須由主修學院出具書面證明,經教務處審批。
第二十條 第二專業期末考試未通過的學生可以參加免費補考和重修,重修可隨同單獨設班的下一年級的第二專業同一課程聽課考核,也可隨相同的第一專業同一課程聽課考核,如無相同的第一專業,則隨相近的第一專業聽課考核。
重修按規定交費,交費標準與學校主修專業重修學費標準相同。
第二十一條 第二專業學位成績管理由開設專業學院的教務辦負責,成績管理與我校本科生成績管理一致,記入遼寧科技大學第二專業學位成績單。
第七章 學位授予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修滿第二專業學位課程設置規定的學分,且應修全部課程平均學分績點等于或大于1.6,可取得第二專業學位證書,同時又可取得輔修第二專業證書(在國家下發的正式畢業證書上體現輔修專業字樣)。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修滿第二專業學位課程設置規定的學分或修滿25學分(包括25學分)以上,但達不到學位授予條件,只可取得輔修第二專業證書(在國家下發的正式畢業證書上體現輔修專業字樣)。
第二十四條 學生畢業離校后,按進修人員辦理,可以申請參加第二專業學位課程的學習,修滿課程設置規定學分的,并符合學位授予條件,可取得第二專業學位證書,同時又可取得第二專業結業證書(非國家標準格式)。不符和學位授予條件,但修滿第二專業課程設置規定的學分或修滿25學分(包括25學分)以上,只可取得輔修第二專業證書(非國家標準格式)。
第二十五條 符合申請學位條件的學生可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學生所在學院初審后將材料轉交第二專業開設學院,由開設學院分學位委員會討論提出審查意見并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六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對各學院上報材料進行復核,并形成匯總材料,報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會議審批。
第二十七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接受各分學位委員會上報的第二專業學位申請,根據分學位委員會主任所作的評定情況匯報和教務處所作的監察情況匯報,對申情第二專業學位情況進行審議,通過授予第二專業學位的學生名單。
第二十八條 教務處根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通過的名單發放校內第二專業學位證書。
第八章 報名程序
第二十九條 根據學校下發有關報名通知,學生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自愿報名。
第三十條 學生到所在學院教務辦報名,填寫《修讀第二專業學位申請表》。所在學院教務辦負責初審,并將初審結果報教務處。
第三十一條已畢業離校的學生到教務處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二條 教務處負責對報名學生的最終審查,并在規定時間內公布和下發符合修讀第二專業學位條件的學生名單。
第九章 其 他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批準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在教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