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2023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2023-5-24 17:45 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2023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目 錄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第四章 招生計劃第五章 錄取規則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第七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第八章 收費標準第九章 資助學生政策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規定,結合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招生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第二條 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第二章 學校概況第三條 學校名稱: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3675第五條 學校地址:廣東省珠海市唐家灣金鳳路6號 郵政編碼:519088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第七條 辦學性質:獨立學院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第十條 畢(結)業頒證:對取得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學籍,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結)業要求者,頒發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相應學位證書。退學學生,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開具寫實性學習證明。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第十一條 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設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普通高校考試招生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第十二條 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招生與校友工作處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招生紀律的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第十三條 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監察小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第四章 招生計劃第十四條 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飛行技術專業錄取批次為本科提前批次,其余專業在廣東省為本科批次。部分專業在四川、河南、貴州為本科第一批,在其他省份的錄取批次詳見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目錄。第十五條 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本科招生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而需要增加計劃等問題。第五章 錄取規則第十六條 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第十七條 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按照普通類、藝術類分別劃定的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錄取考生。第十八條 在廣東省報考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的考生,其計入高考總成績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所對應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科目應為“合格”。具體要求以廣東省當年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第十九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分數線并且符合學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學校依據考生成績、專業志愿以及學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第二十條 普通類專業分檔時,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檔規則出檔后,實行“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考生的后續專業志愿。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第二十一條 美術類專業錄取時術科成績使用各省美術統考成績。美術類專業錄取時,對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投檔考生,在高考文化成績和術科統考成績雙上線的基礎上,如按綜合分投檔,則按綜合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否則按如下計算公式計算綜合進檔分,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進檔總分 = 高考文化成績*40% + 術科統考成績*60%。若總分、專業志愿相同,按“先術科、后文化”成績按排位從高到低錄取。若文化課、專業課、專業志愿相同,優先錄取專業相關科目成績較高者。第二十二條 學校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專業在未單設專業組的省份只錄取有專業志愿考生。第二十三條 考生所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按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調劑到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同一專業組內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作退檔處理。第二十四條 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第二十五條 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按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第二十六條 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殘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予以正常錄取。學校招生專業對考生身體素質的具體要求詳見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第二十七條 新生入學后,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學籍。第七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第二十八條 經學校夏季高考招生錄取的考生,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交學費注冊手續。對逾期未注冊者,學校將視為其自行放棄入學資格予以處理。第二十九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學校將對新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復查。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學校將按規定取消學籍。新生入學復查相關工作按廣東省招生辦相關文件要求執行。第八章 收費標準第三十條 學生學費、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物價局有關文件執行。具體請在各省公布的本科招生專業目錄或登錄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招生信息網查詢。第九章 資助學生政策第三十一條 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設有各類獎學金、勤工助學崗位等獎勵、資助學生政策。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具體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相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二條 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專門設立新生獎勵,對錄取的高考成績特別優秀的新生,按照《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新生獎學金管理辦法》予以獎勵。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第三十三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咨詢電話:0756-3622966傳 真:0756-3622558電子郵箱:admission@bitzh.edu.cn學校網址:http://www.bitzh.edu.cn/招生網址:http://admission.bitzh.edu.cn/第三十四條 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紀檢監察審計室負責監察、監督學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關申訴。聯 系 人:謝老師監督電話:0756-3622714傳 真:0756-3622714電子郵箱:jwoffice@bitzh.edu.cn第十一章 附則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適用于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2023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由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招生及校友工作處負責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不一致,則以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為準。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