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組織機構及監督機制_東華大學2017年本科自主招生簡章
八.組織機構及監督機制
我校自主招生試點工作,在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下進行,工作方案、實施辦法和最終錄取結果均須報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準。
學校建立相應的工作協調管理監督機制,加強對報名、審核、公示、錄取、計劃等各環節的監督管理,及時回應處理各種問題。
對招生過程中出現的違規行為,立即啟動相關調查處理和問責程序, 依據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 嚴肅處理,依紀依法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切實通過有效的監督保障機制,確保試點工作的公平公正。
我校認真貫徹高校招生“陽光工程”的各項要求,自覺接受社會及輿論監督。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學校不舉辦任何考前培訓班,也不授權任何機構和個人舉辦培訓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