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入學復查、收費標準、培養等事項(浙江師范大學2017年“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章程)
第六章 入學復查、收費標準、培養等事項
第二十三條 被我校錄取的新生,應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四條 學校收費嚴格按照浙江省物價局批文和有關規定執行。學校實行學分制收費辦法,新生入學時按學年制學費標準預交學費,按年度結算。
第二十五條 學前教育、特殊教育、英語和生物科學專業入校第一年按相關專業類(參見《2017年在浙江省招生專業與選考科目設置方案》中的專業類)培養,第二年進入各專業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