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警官學院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第十章 附則)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由廣東警官學院于2016年3月21日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廣東警官學院2016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由廣東警官學院委托廣東警官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省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由廣東警官學院于2016年3月21日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廣東警官學院2016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由廣東警官學院委托廣東警官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省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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