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大學新生獎學金評定辦法(修訂稿)
第一條 為鼓勵優秀高中畢業生報考三峽大學,進一步提高三峽大學生源質量,為三峽大學人才培養工作奠定良好基礎,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新生獎學金的發放對象為符合條件且已取得三峽大學正式學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新生。
第三條 新生獎學金總額100萬元,根據三峽大學省內外生源結構比例情況,省內外獎學金總額按70%、30%分配。新生獎學金設一、二、三等獎,獎勵金額分別為10000元、5000元和2000元。
第四條 學校對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取得廣泛社會影響的新生,經本人申請、學院推薦、學校學生評優領導小組審定,可獲2萬至5萬元校長獎學金。
第五條 新生獎學金評定根據三峽大學招生計劃情況,按湖北省內與省外分別評定。
第六條 湖北省新生按以下標準評定:高考文化成績在一本線80分及以上的新生,獲一等獎;高考文化成績在一本線上60-80分(含60分)的新生,獲二等獎;高考文化成績在一本線上35-60分(含35分),且院校志愿中將三峽大學填報至湖北省省屬高校第一位者,獲三等獎。
第七條 湖北省外新生獲一、二、三等獎的經費比例為15%、30%和55%,按以下條件評定:以新生高考文化成績在該省的相對排名從高到低為序,即(按新生高考成績位次/所在省份該類考生總人數*100%)計算排序,再按經費比例評定新生獲獎等級。對于未進行招生批次合并的省份,高考文化成績須達該省一本線35分以上。
第八條 評定程序1、招生及就業指導處根據新生高考成績提供建議名單;2、學生評優領導小組審定;3、公示獎勵名單;4、發文表彰并頒發獎金。
第九條 新生獎學金應在新生入學資格審查結束并取得三峽大學正式學籍后發放。獲獎者入學后一年內退學,須退還新生獎學金。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三峽大學新生獎學金發放辦法(修訂)》(三峽大招畢〔2018〕2號)同時廢止。
第十一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三峽大學招生及就業指導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