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_北京社會管理職業學院2020年吉林省單獨招生章程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二條 北京社會管理職業學院設招生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成員組成,其中主任由院長擔任。委員會下設考務工作小組,計劃及錄取工作小組,收費和網絡保障小組及新聞宣傳小組。凡屬考試、錄取中的重大問題,一律由委員會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三條 北京社會管理職業學院紀檢監察負責對單獨招生工作實施監督。紀檢監察部門全程監督與指導單獨招生工作,建立健全監督機制,保證單獨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實施“陽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