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大學本科學生轉專業管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深化我校學分制改革,調動學生學習的自覺性與積極 性, 促進學生個性發展和特長的發揮,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 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 21 號)和福建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做 好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工作的通知》(閩教學〔2010〕11 號)的 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基本原則
(一)現實性原則。轉專業必須以學校的專業辦學資源為前提, 必須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二)注重個性發展原則。轉專業主要是根據學生專長,轉專業 有利于因材施教,培養學生的個性發展。
(三)公正性原則。轉專業必須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
(四)程序正當性原則。轉專業必須符合學校規定的程序。 第二條 申請轉專業的條件 在校本科學生,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轉專業:
(一)在某一學科方面確有特長的一、二年級學生,例如:發表 所特長學科方面的學術性論文、著作、作品,或在省級以上學科競 賽獲獎,或提供確鑿證明證實申請者轉到相應專業能進一步發揮其 特長、并經本校相關學科 3 位高級職稱教師推薦。
(二)在校一、二年級學生,因入學后患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 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
其他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不低于擬申請轉入專業當年相應生源地
的最低錄取分數。
(三)在校一年級學生通過轉專業有利于學生自主學習成才,一 年級第一學期在本專業所修的各門課程成績都在及格以上(不含補 考),且平均分在 70 分以上(不含體育)。
第三條 不能申請轉專業的情形 學生符合第二條所規定的申請轉專業條件,但有以下情形之一
者不能申請轉專業:
(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二)在校期間受過處分者。
(三)身體條件不符合轉入專業學習者。
(四)已有一次轉專業經歷者。
(五)定向生或委培生未經定向單位或委托單位同意者。
(六)師范類專業的學生申請轉入非師范類專業者,航海類專業 的學生申請轉入非航海類專業者。
(七)藝術類專業的學生申請轉入非藝術類專業者,非藝術類專 業的學生申請轉入藝術類專業者;體育類專業的學生申請轉入非體 育類專業者,非體育類專業的學生申請轉入體育類專業者。
(八)招生時有特殊要求或特殊形式招生者(專升本、單獨招生 等)。
(九)應受到開除學籍處分或應予退學者。 第四條 轉專業程序
(一)符合第二條第(一)款條件的學生,擬申請轉專業可在每
學期第 15 周之前向學生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并附相關證明材料,經學 生所在學院審核簽字后,由擬轉入專業的學院對其學科特長進行考 核認定,擬轉入專業的學院經黨政聯席會議研究同意后送教務處審 核,教務處每學期匯總審核后報請校長辦公會議研究。
(二)符合第二條第(二)款條件的學生,擬申請轉專業可在每 學期第 15 周之前向學生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并附相關證明材料,經學 生所在學院審核簽字后,將相關材料報送教務處。教務處安排學生 到指定的醫院進行身體檢查,并由校醫療中心復核認定其不能在原 專業學習。擬轉入學院根據專業教學資源及申請者的條件,經黨政 聯席會議研究同意接收其轉入的,送教務處審核,教務處每學期匯 總審核后報請校長辦公會議研究。
(三)符合第二條第(三)款條件的學生申請轉專業,按以下工 作程序進行:
1.實行公開考核,擇優錄取。每年學校根據有關專業的教學資 源和就業情況確定可轉入專業的目錄,每年轉專業的工作安排由學 校根據實際情況下發通知。
2.學院根據學校每年的通知,制定擬接收轉專業學生計劃。各 學院根據教學資源情況和學校的規定,提出擬接收轉入學生的專業、 計劃數以及相關要求等轉專業方案并送交教務處。轉入專業的轉入計 劃數不超過本年級專業在校生數的 10%。
3.教務處匯總審核各學院的轉專業方案,并通過教務處網站向全
校公布轉入專業的轉專業方案和考核方式。轉專業考試科目共有兩 門,其中一門為《英語》,另一門由接收學院根據學生擬轉入專業的 學科要求,選擇《高等數學》或《語文(含寫作)》。
4.學生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填寫《集美大學轉專業審批表》 送交所在學院。學生所在學院對轉出學生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核, 各專業申請轉出人數控制在本年級專業在校生數的 10%以內,對符合 申請轉出條件學生的審批表送交擬轉入學院,并將本學院審核后的 學生申請轉專業名單報送教務處備案。
5.當申請轉入的學生數超出該專業擬接收轉專業計劃人數時, 教務處將組織轉專業考試,并按考試總成績及每門課程成績劃定各 專業分數線。申請轉入的學生數未超出該專業擬接收轉專業計劃人 數時,無需參加考試。
6.各學院根據教務處公布的分數線及相關專業無需參加考試的 名單,經院黨政聯席會議研究確定各專業初選名單, 提出接收意見 送交教務處。
7.教務處集中審核各學院提出的轉專業接收意見,并將轉專業 名單進行公示。公示結束,報請校長辦公會研究批準后發文公布。
8.各學院接到學校同意轉專業的正式文件后,通知學生辦理轉 專業相關手續。
第五條 轉專業學生的學籍管理
(一)學生在申請及辦理轉專業手續過程中,必須繼續在原專業
學習,遵守學習紀律,不得無故缺課。
(二)學生轉入新的專業,根據在校已修課程及取得學分情況, 編入相應年級,按照轉入的年級所適用的學籍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學號不變。
(三)學生轉入新的專業后,必須取得轉入專業培養方案所規定 的課程學分后方能畢業和獲得學士學位。轉專業前已修完的課程, 與轉入專業相同、其學分數及要求高于或等于轉入專業要求的可互 相替代,不必補修,其余的轉為選修課的學分。轉入專業已經開設 完畢的課程,轉入學生尚末修讀的,須補修。
(四)轉專業學生的學費按轉入專業入學當年的收費標準收取。 轉專業學生應在一個月內及時辦理檔案的轉移手續。
第六條 附則
(一)本辦法自 2011—2012 學年起實行。
(二)為培養復合型人才或因教改需要組織學生轉專業的,以及 經學校研究確需轉專業的,按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