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州學院本科生輔修專業管理規定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對跨學科專業人才的需求,拓 寬學生知識面和提高學生就業競爭力,加快培養應用型、復合型人才,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學生在最長修業期限內,輔修另一本科專業主要課程(含集中性實踐教學環節),并獲得規定學分,即可獲得輔修 專業證書;如修讀的課程(含集中性實踐教學環節)學分未達到輔修專業規定的學分,可獲得輔修專業課程成績單。
二、課程設置與教學組織
第三條 輔修專業教育的課程設置包括學科基礎課程、專業 核心課程。總學分 16-20 個學分,課程門數 6-8 門(具體學分和課程由各輔修專業開辦學院確定),分 4 個學期安排。課程的教 學要求與主修專業相同,并嚴格按照既定的人才培養方案執行。
第四條 輔修專業采取單獨編班形式組織教學,一般應在30 人以上,由該輔修專業開辦學院組編教學班并組織實施教學, 授課時間原則上安排在晚上、周末或者假期。
第五條 輔修專業教學管理由開辦學院和教務處共同負責。
開辦學院主要負責教學計劃的制定、任課教師的聘任,以及課程 編排、課程考試、成績統計錄入和學生管理等。教務處負責教學計劃備案、教材預訂、教學質量監控、證書授予資格審定以及證 書印制和發放等。
第六條 每學期第 18-20 周,各輔修專業開辦學院應根據輔修專業教學計劃和下學期課程設置,選派任課教師,在落實教學任務和教材后編排好下學期課表,向學生公布。
第七條 輔修專業任課教師應按課程教學大綱進行教學和考核。各課程應在考試后一周內評閱完試卷,并將成績錄入教務管理系統。
三、修讀條件和申報程序
第八條 修讀條件
(一)全日制二年級及以上在校本科生。
(二)一個學生只能申請一個學科專業為輔修的修讀專業。
(三)學生修讀輔修專業必須跨一級學科門類(如理學、工 學、文學、管理學、經濟學、藝術學、法學等)修讀。
(四)申請修讀輔修專業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1.遵紀守法,品行端正,無記過以上處分;
2.主修專業無補考;
3.身體健康,學有余力,能勝任同時修讀兩個專業的學習能力;
4.無拖欠學費現象;
5.學生不得修讀與主修專業核心課程相同超過 3 門的其他專業(由主修專業所在學院負責審核)。
第九條 符合以上條件的學生,可申請修讀輔修專業,但在 校期間只能修讀一個輔修專業。
第十條 學生在春季學期第 15 周前完成輔修申請,學生所在學院和輔修專業開設學院對申請學生進行資格審核,通過后將學生名單提交教務處匯總并公布。
四、學籍和成績管理
第十一條 學生所修課程須經考試,成績合格的,給予學分, 成績不合格的,不給學分。學生修讀輔修專業課程考核不及格, 可以參加補考一次;補考不及格者,需重修。
第十二條 修滿輔修專業學分的學生,可以免修主修專業中通識教育選修課程 8 個學分。輔修專業課程成績記入學生個人檔 案。
第十三條 學生因故未修滿輔修專業學分,即中止學業者,允許其將輔修專業所修課程的學分替代主修專業通識教育選修課程的學分。
第十四條 輔修專業課程如在主修專業的學習中已經修讀,學生可提出免修申請,經教務處同意后予以免修。但免修課程門數不得超過 2 門。
第十五條 學生須在主修專業畢業同時修完輔修專業課程,輔修專業未完成的,不予延長輔修學習年限。
五、收費管理
第十六條 輔修專業學生學習實行學分收費制,按賀州學院 財務相關規定執行。學生中途因故停止修讀輔修專業,在學年第一學期一個月內發生的,全額退還學分學費;超過一個月的,第 一學期學分學費不予退還,退還第二學期及以后的學分學費;第 二學期發生的,全部學分學費不予退還。
第十七條 學生退學(含自動退學)或受到開除學籍等處分, 其輔修資格自動中止,所交學費不予退還。
六、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賀州學院本科生 輔修專業管理規定(試行)》(校教〔2016〕10 號)同時廢止, 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