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醫科大學2016年“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簡章(第十章 附則)
第十章 附則
第十八條 考生應本著“誠信”的原則提供真實準確的報名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中存在虛假內容或者隱匿可能對考生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事實的,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其資格;已經入學的,按教育部和我校相關規定處理。中學應當對所出具的推薦材料或者蓋章認可的自薦材料認真核實,出現弄虛作假情形的,我校保留采取相關措施的權利。
第十九條 本章程由溫州醫科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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