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大學本科學生轉專業實施條例 (2017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教育理念,尊重學生個人志向,發揮學生專長,激發學生學習積極性、主動性,進一步完善個性化人才培養模式,規范管理,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管理規定》以及《溫州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2017年修訂)》,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條例。
第二條進一步完善科學合理的開放式、競爭性的教學管理制度,把競爭激勵機制和創新意識引入教學管理,充分挖掘專業教學資源,在保證人才培養質量的情況下,擴大轉專業的力度,盡可能讓學生轉到適合本人學習的專業。
第三條轉專業工作遵照“公正、公平、公開”原則進行。
第二章 范圍與原則
第四條學生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校紀校規,尊敬師長,團結同學,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第五條學生須按規定繳納學費并注冊,具備溫州大學學籍。
第六條轉專業在學校當年所招的本科專業中互轉,其中文科、理科、工科專業以及師范、非師范專業均可互轉,但藝術類、體育類招生的學生只能在本類專業中轉專業。
第七條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應當優先考慮。
第八條除學校另有特殊規定的外,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申請轉專業一次。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務必仔細考慮,充分征求家長意見,謹慎選擇轉入專業。轉專業名單確定發文后,不得退轉或更改。
第九條 學生在第一學期末根據學校提供的轉專業容量申請轉專業,除學校另有特殊規定的外,不受理學生其它學期的轉專業申請。
第十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辦理轉專業:
1.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和中外合作辦學的(委托方同意變更專業的除外);
2.專升本學生;
3.正在休學、保留學籍或保留入學資格的;
4.應予退學的;
5.無正當理由的;
6.“三位一體”錄取且高考成績低于相應專業錄取線的;
7.第二學期申請休學,提前復學到下一年級第一學期班級的。
第三章 辦理時間與程序
第十一條新生報到注冊后,學院根據專業教學資源情況,研究確定25%左右的可轉入容量、申請條件及考核辦法,報教務處匯總公布。
第十二條 學生按以下程序辦理轉專業:
1.符合轉專業條件的學生于第一學期末通過教務管理系統填寫、提交并打印轉專業申請表,經本人及家長簽字,于第二學期開學第一周內上交所在學院,由教務處匯總統一公布轉專業申請情況。未按規定申請的,不得補報。
2.學生、轉出學院需提供含有平均學分績點的學生課程成績單供轉入學院審核參考,學院將審核及考核結果報教務處復核后公布轉專業初審情況匯總表。
3.在轉專業初審情況匯總表中列為擬轉專業和候補的學生可至擬轉入學院辦理跟班試聽手續,試聽期為一周,并在原學院辦理請假手續。候補學生在擬轉專業學生撤銷轉專業或改選專業時可以依次替補。
4.在轉專業初審情況匯總表中列為候補、不符合條件及考核不通過的學生,可改選轉入專業。改選專業結束后,教務處公布改選后轉專業情況匯總表。
5.擬轉專業學生試聽結束后確因不適應擬轉專業,可申請撤銷轉專業或改選專業,申請時間為候補、不符合條件及考核不通過學生完成改選專業后。改選專業結束后,教務處確定擬轉專業及候補學生名單,并公示。
6.上述第4、5情況下的學生(不包括未按時申請者)可在尚有剩余轉入容量的專業中申請改選專業一次,改選后仍不成功的只能候補或放棄。改選專業在改選者之間進行排名。
第十三條學生確有擬轉入專業的特長,并有證據表明轉專業更有利于發揮其專長的,可申請轉入該專業。如出版專著;獨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學校規定的2A及以上雜志發表學術期刊論文或所發表的期刊論文被SSCI、SCI、EI、ISTP資料索引之一檢索或人大復印資料全文復印;在擬轉入專業方向獲得省科技競賽委員會主辦的學科競賽省二等獎以上;在擬轉入專業方向獲得國家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等。
1.特長學生于第一、二、三學期開(入)學一周內向所在學院提交《溫州大學轉專業申請表》,并附上相關證明材料,經學院審核后報教務處。
2.轉入學院與教務處組成考核、鑒定小組對特長學生進行考核、鑒定,確定擬轉專業學生名單,并公示。
第十四條學生對擬轉專業及候補學生名單有異議的,可及時向學院或教務處提出。
第四章 轉專業后的管理
第十五條教務處將轉專業學生名單報主管校長批復發文后,統一辦理學生的學籍變更手續,并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六條學生轉專業后按轉入專業學費標準繳納學費。
第十七條學院將轉入學生的分班情況報教務處。轉專業學生學號不作變更,學生證至轉入學院做相應的修改,已訂購的教材不予退換,進入新專業學習的教材可向圖書公司訂購,一卡通可憑修改后的學生證至制卡中心辦理新證,學生宿舍報后勤公司根據情況作相應的調整。如涉及黨、團組織關系的變化,學生本人應及時到相關部門辦理組織關系轉移手續。
第十八條轉專業學生按轉入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執行。學院對轉入學生的已獲學分進行認定,并指導學生制訂個人修讀計劃,重新進行選課。未修課程應補修或改修,已修且成績合格的課程可向開課學院申請充抵相同、相近課程,多余學分可以充抵相應的任選課、公選課,學生所在學院匯總后報教務處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2017年9月1日起執行,此前與本條例有沖突的相關規定,以本條例為準。本條例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學校另有特殊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