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學院學生轉專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提高人才培養質量,促進學生個性發展,增強學生的社會適應性,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轉專業原則
第二條 學生轉專業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尊重學生學習自主選擇權,尊重學生專業興趣,促進學生專業發展。
(二)公開、公正、公平、擇優。
第三章 轉專業條件和名額
第三條 學生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在第一至第四學期末申請轉專業:
(一)因學習興趣需轉專業者;
(二)在某專業領域有特長者;
(三)因專業不適應,造成在原專業學習困難者;
(四)因身體原因,無法在原專業繼續學習者(須附三級甲等醫院出具的證明);
(五)學校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社會人才需求情況進行調整的專業,允許符合條件的學生轉專業;
(六)適應學校人才培養模式改革需要的專業(如中外聯合培養的專業等),允許符合條件的學生轉入;
(七)休學或保留學籍的學生復學后,原專業無后續班級者,可轉入相近專業學習。
第四條 學生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轉專業:
(一)身體條件不符合申請轉入專業的體檢標準者;
(二)招生主管部門或學校在招生時規定不能轉專業者(如預科轉正、定向招生、專升本等);
(三)體育類、藝術類專業與其它專業互轉者;
(四)已轉過一次專業者;
(五)應予退學者;
(六)正在休學或保留學籍者。
第五條 第一學期末,學生可申請轉入校內其他專業,各專業至少應提供招生錄取人數8%的轉入名額;第二、三學期末,學生可申請在學校規定的學科門類內轉專業,各專業至少應提供招生錄取人數5%的轉入名額;第四學期末,學生可申請在學校規定的專業門類內轉專業,各專業至少應提供招生錄取人數5%的轉入名額。
第六條 學生轉專業的具體條件以轉入專業轉入學期的考核辦法、錄取條件和轉入名額為準。
第四章 轉專業程序
第七條 學生轉專業步驟:
(一)每學期末,各學院根據教學資源和專業特色,上報各專業的考核辦法、錄取條件和轉入名額,學校審核批準后予以公布。
(二)符合轉專業條件的學生填寫《臺州學院學生轉專業申請表》,交到所在學院,每位學生限填一個志愿。學生所在學院審核同意后,統一交擬轉入學院。
(三)每學期初,擬轉入學院根據公布的考核辦法和錄取條件,擇優錄取,擬定錄取學生名單報教務處。如某專業的報名人數不超過學校規定的最低轉入名額,則應全額錄取。
(四)教務處匯總、審核學生轉專業的情況,將擬同意轉專業的名單報學校審批并進行公示后,正式發文公布同意轉專業的學生名單。
(五)有關學院和部門做好轉專業學生的轉出和接收工作。
第五章 轉專業后的學業要求
第八條 轉專業后的課程銜接:
(一)相同課程的學分直接予以承認;
(二)相近課程的學分,經轉入學院和開課學院審核,教務處批準后,可以免修;
(三)其余課程的學分可計入全校性公共選修課的學分。
第九條 學生轉專業后執行轉入專業的教學計劃,須修滿轉入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學分數方可畢業。
第六章 附則
第十條 轉專業后的學費按轉入專業的標準繳納。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開始執行。